阳江市宇通置业有限公司:安全配资
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珠妹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(阳劳人仲案字[2025]第69号),申请人要求确认与你公司的劳动关系及要求你公司支付工资。因无法联系你公司,通过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等方式均不能送达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 的解释(一)》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、开庭通知书、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。
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:一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;二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未支付工资40个月×2000元/月共计80000元。
现将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,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《答辩通知书》。
本案开庭时间:2025年8月26日15时,开庭地点:本委仲裁庭(地址: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208号四楼,联系方式:0662-2231229)。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,本委将作缺席裁决。
特此公告。
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
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 的解释(一)》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,也可以在报纸、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,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。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,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。公告期满,即视为送达。
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
阳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69号
阳江市宇通置业有限公司:
本委决定受理刘珠妹与你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安全配资,现将其仲裁申请书(副本)送与你(单位)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请你(单位)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、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。
二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(答辩期)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。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,不影响本案的处理。
三、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,需填写法定代表人(或主要负责人)身份证明书。如需委托代理人,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,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,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。
四、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,需在答辩期内提出。逾期另案处理。
五、在本案审理期间,你(单位)享有的权利有:有权委托代理人、申请回避、提供证据、进行辩论、请求调解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:按时到庭、遵守仲裁庭纪律、服从仲裁庭指挥、如实陈述事实、如实提供证据、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、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。
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
本委地址:阳江市二环路208号
联系电话:0662-2231229
公共邮箱:(上传答辩状的电子版)
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
案 件 号
阳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69号
被通知人安全配资
阳江市宇通置业有限公司
地 址
通知事由
和事项
仲裁庭组成人员:赖定彬 朱启童 谭乃豪
书记员:雷雨禾
应到时间
2025年8月26日15时
应到地点
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
发送时间
附注
注:1.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。
2.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;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则作缺席裁决。
3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,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。
发送单位(盖章)
2025年7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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